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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市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开发权的获取,按照市、县区两级分级管理。属“三江四河”(牛栏江、白水江、横江、洒渔河、洛泽河、关河、赤水河)、县与县之间界河范围内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批准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开发权。其余河流的开发权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体目标,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核准或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水资源报告、取水许可的审批及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汛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洪度汛预案和方案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审查;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核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要求,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

  中小水电开发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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