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昭政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加快开发中小水电,促进全市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水电开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一)坚持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资源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要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查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已取得中小水电开发权的投资业主,由其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县与县、市与市的界河的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