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县区红十字会: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18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中的作用,结合昭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多年来,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为改善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好事、善事,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我市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部分边远贫困山区人民群众仍被温饱问题困扰,一些困难群体迫切需要救济救助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这就更加显现了红十字组织的巨大作用。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更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切实把红十字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理顺管理体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关心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解决红十字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红十字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完善报批手续,对市、县、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并保证其工资及待遇。要对红十字会举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享受减税、免税的待遇,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交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限于执行救灾救济任务时使用。新闻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范围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