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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类经营者最低与最高库存量标准详见下表:

  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
  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经营者类型最低库存量最高库存量(异常情况下)
收购经营者法人单位按上年度经营量的2.5%核定库存量按上年度经营量的25%核定库存量
非法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
食用植物油  加工经营者初榨加工型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7天核定库存量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60天核定库存量
精炼加工型
初榨精炼型
分装型
销售经营者批发按上年批发量的2%核定库存量按上年批发量的20%核定库存量
零售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5天核定库存量按上年平均月销售量核定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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