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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通知


  二、全面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

  全面开展对现有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普查。建设、地震、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地震、地质、工程结构等技术人员对全市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次抗震设防能力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抗震加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责令搬迁或重建,对危险建筑物限期拆除,对抗震设防存在明显隐患的限期进行加固。

  组织开展重要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采取产权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产权单位申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专项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产权单位自查,7月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7月10日开始,至30日完成;第三阶段为专业技术鉴定阶段,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后,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向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此次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并负责党政机关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含中央、省属驻昭机关单位)的复查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复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复查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卫场所的复查工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拘留所、看守所、收审所、戒毒所等场所的复查工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狱、劳教所等场所的复查工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矿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昭企业)的复查工作;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贸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昭企业)的复查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复查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小区公共建筑的排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农村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积极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环节的抗震设防工作。建设、地震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建筑工程设防标准的监督管理,有条件拆除重建的地方,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拆除重建步伐,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全面开展抗震设防加固工作。对各类新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新建的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处于地震带上的新建工程,必须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做到大震不倒塌、中震可修复、小震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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