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凡是具有合法依据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审批的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一律纳入清理范围。市级各部门重点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县区在全面清理本县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擅自设立、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1、违反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的收费,均为非法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但我市仍在收取的收费,以及已取消审批项目的收费,一律取消。
3、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收费缺乏依据的,一律取消。
4、已经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5、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整顿规范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6、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收费。
7、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坚决不收;收费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或取消。
8、具备免收条件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
9、收费标准偏高的,按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
10、合法但不尽合理以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取消或合理降低。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清理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纪华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五、清理的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收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清理重点、清理原则,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如实逐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有关情况,并提出保留、取消、降低、免收或暂免收的具体意见,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查自清情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市直各部门报市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区各部门报县区清理收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视同取消,不得继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