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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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