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工作力度,并认真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格式附后),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附电子文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3以上,保留的多数项目承诺办理时限未按要求压缩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取费用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昭政办发〔2008〕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全部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各县区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部署实施。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