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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3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力争压缩到1/2左右。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精减行政审批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与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凡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3、法律、法规未规定市级部门具有初审权,属于省属委办厅局要求市级部门进行初审的项目,予以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行政审批对象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内部管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布。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争取控制在规定时限的1/2左右。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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