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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东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松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各镇街),以及省监管和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各镇街及省监管和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镇街以市节能减排办参照《东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东府办〔2007〕73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镇街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各重点耗能企业以市经贸局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经贸局认可的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镇街、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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