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10-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有计划地组织督查组到各镇街进行督查或暗查,重点检查各镇街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有关企业制订、完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应急预案。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2008年11-12月)
各镇街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初步建立重污染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各部门和镇街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有关部门和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挂帅,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各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移送工商部门;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展改革、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工商、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