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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医院放射源的管理,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整治不达标、限期治理拟关闭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银监会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对整治不达标、限期治理拟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9月前)

  各镇街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动员、组织和部署,按本次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并结合本辖区内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镇街挂牌督办名单(每个镇街2至3家),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

  各镇街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日前,要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陈享华,电话:23391595,传真:23391500)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9-10月)

  各镇街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且未解决的问题,要逐项跟踪落实,并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10月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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