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的意见
(东府〔2008〕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的问题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站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的意义所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尽快妥善解决好我市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

  解决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涉及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未成年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组织、宣传、公安、劳动、社保、农办、信访、计生、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观念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户口政策宣传教育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干部、村民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消除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相适应的宗族思想和歧视妇女的现象。要把自觉执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度之中,激励基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带头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解决农村出嫁女子女入户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全面清理村规民约,规范农村基层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各村(社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内容,停止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增容费的做法,指导各村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