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
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停车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市物价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四条 设置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条 依据下列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