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企业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金融办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
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