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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08)[失效]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与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书复印件;

  (6)经省证监局验收后,企业出具未收到省证监局验收异议的承诺函;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助申请表》;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八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 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 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金融办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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