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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6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8〕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修订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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