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 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