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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退休人员福利费等费用计提办法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退休人员福利费等费用计提办法的处理意见
(浙事改办〔2008〕5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已退休人员(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福利费等费用计提办法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福利费、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现行标准据实计提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按5年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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