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
(2007年8月1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中心,开设12369专线统一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超标排放废水;
(二)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
(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
(四)将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超标排放。
针对多家企业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9专线进行举报,也可通过挂号信或亲自到市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并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迟,但市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应向举报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