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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同段隐患公示牌    第××号

事故隐患名称

隐患等级

临界危险特征

防控措施

施工责任人

电话

施工专职安全员

电话

业主监督人

电话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
  建设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改奖惩办法,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建设单位要制定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10月底前应完成验收工作。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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