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等级
| 分级判据
可能造成的死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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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隐患
| 30人(含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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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 10-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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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隐患
| 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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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
| 2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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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及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一)排查登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排查重点和内容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并报建设业主;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业主单位报交通厅。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施工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建议事故隐患公示牌不宜小于40cm×60cm,版面宜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1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牌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