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每个组不少于7名成员。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法录用: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告规定比例合成、公布总成绩。按职位招考的,由招录机关按招考公告的规定,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公布体检人选。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由招录机关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公布体检人选。
第二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做出体检结论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体检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等级应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并公布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者被取消考察资格的,由实施体检工作的机关告知本人。
第三十条 考察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