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组织报名7天前,通过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和录用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的资格条件及报考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考察比例;
(五)报名时间、方法以及笔试日期;
(六)笔试科目及笔试、面试后考试总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
(七)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须公布的相关事项。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应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