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应根据规定的编制数额和职位空缺情况,按照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二)拟录用名额、职位及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