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赣交法字[2008]12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厅治超办:
《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
公路法有关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实现依法治路,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把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认真制订宣贯活动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分级负责,分工落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宣贯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当地人大和政府汇报宣传贯彻的有关活动,积极争取人大和政府对宣贯活动的支持。全省交通系统
《条例》的宣贯活动由省公路局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