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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赣交法字〔2008〕5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厅直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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