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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赣交法字〔2008〕5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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