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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 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厅直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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