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
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采取以下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由于有些统计指标年报数据的最后定案要在年度后的4至5月,为满足快捷的需要,以年度快报数作为考核依据。
(二)遵循制度原则。数据的获取和确认遵循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三)共同负责与评估原则。涉及考核内容的部门,提供本部门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以评估认定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属市委、市政府单项考核的指标,以其考核机构考核的成绩作为本方案考核的单项成绩,具体部门详见上表。
四、评价标准
反映经济发展目标的考核指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并经各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计划指标作为标准值。反映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项目,以通过考核的最低分数为标准值。
反映经济发展综合绩效的考核指标和反映社会发展综合绩效的考核项目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计分。
五、综合评价及评分方法
(一)评价办法。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以及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只进行达标评判,不进行综合评分;凡列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指标,各县(市、区)必需制定目标计划,如无目标计划,认定该指标不达标;如某项社会发展目标考核项目某地区不列入考核对象,则认定该项目该地区达标;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如属省考核项目且在本方案规定的考核时间内有考核结果,则以省有关部门考核的结果为准,否则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考核办公室备案,在本方案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考核。
(二)评分方法。
1、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计分。每一项指标最高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单项指标得分=60+40×( );如果某项指标缺乏数据或数据为零则按零分计算。某项指标加权得分等于该指标得分乘以权数,综合得分等于全部指标加权得分之和。该项考核总权重为60%。
2、社会发展绩效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如果某考核项目为非百分制计分则按百分制进行折算计分。某考核项目项加权得分等于该项目得分乘以权数,综合得分等于全部项目加权得分之和。该项考核总权重为40%。
3、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等于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和社会发展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之和。
六、奖项及获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