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监、海事、渔政、航道、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
渡口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营运的渡口负安全主体责任;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营运的渡船负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活动。
(三)制定渡口渡船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职责要求开展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街)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渡运安全。
(四)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工作人员、渡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发证。
(五)在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渡运行为。
(七)制定本县(市、区)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组织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八)对本县(市、区)渡口、渡船的建设(造)、维修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本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基金。
(九)督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街道)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社区)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