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本市河流、湖泊、水库,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镇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