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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7日)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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