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及新办现代物流业予以奖励和支持
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本级财政可支配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奖励。4年内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不包括海关税)以上的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税款每增加100万元,由受益财政安排20万元;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税款每增加50万元,由受益财政安排10万元奖给该企业用于拓展主业,扶持其做大做强。
民营企业独资、控股新办连锁超市、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服务业,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开业起4年内,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由受益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对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扶持企业信息系统和配套设施建设。
七、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定期向金融部门、担保机构推荐有发展前景、信用好的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搭建银企、担保机构沟通合作平台,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洽谈会,实现金融产品与优质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调动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