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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强化统一规划,加快全市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省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贷款融资,重点抓好工业园区道路、供水、供电及通信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的整体功能,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的整合改造,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为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提供载体。
  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在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有效增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选择的区间范围。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借助市场机制调节土地供求关系,进一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逐步建立有效的土地储备机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地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及培育品牌
  积极引导和协助民营企业申办各种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是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重点民营企业或科技型民营企业,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在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对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或个人技术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奖励发明专利实施的暂行办法》执行;凡能争取到国家各类科技创新基金或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市及所在县(市、区)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上各项扶持资金的具体标准按《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品牌的民营企业申报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创税和新增就业岗位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
  五、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的扶持
  选择一批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重点建设为产业升级示范区,带动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地延伸产业链、扩大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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