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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省粤东会议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围绕市委提出的“抢抓新机遇、推进新跨越、共建新汕尾”的总目标,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坚持“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民营经济龙头企业。在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中,每两年筛选2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民营企业作为全市重点民营企业,由市领导和主管部门挂钩,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召集各相关部门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并重点给予帮扶,优先享受多项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它们加快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市场,做大企业规模。使这些企业逐步成为全市各个行业内产业的排头兵,成为全市民营经济的领头羊。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创税和新增就业岗位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
  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从2008年起连续4年,市财政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4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升级等;4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三、完善工业园区规划与设施建设,做好民营企业用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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