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优抚政策,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根据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全市残疾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参战涉核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五老”人员和非在职残疾军人八类优抚对象在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按此标准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金。
  二、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1.2:8.8的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12%,县(市、区)财政负担88%。市、县两级负担的资金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