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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四条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优势的和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四)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

  (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与该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省外一流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承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大纲见附件一),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组建成立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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