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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2008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各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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