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印发《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司发[2008]7号)
省监狱局、劳教局、省政法干部学校:
《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规范从政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