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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品牌出口情况调查制度》的通知

  2、荣获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等称号,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企业;
  3、上年度以自主品牌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
  (二)企业确认
  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负责确认所属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基本情况。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企业均列为品牌联系企业。
  品牌联系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后,到2007年不再调整。
  三、材料报送
  (一)上报材料
  1、品牌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
  填写单位:品牌联系企业(一次性填报);
  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情况,专利,境外商标,产品或市场认证,品牌荣誉,境外营销体系等);
  填报时间:2006年10月20日前。
  省外经贸厅将据此内容建立品牌联系企业档案库。
  2、品牌联系企业调查表(表2)。
  填写单位:品牌联系企业;
  主要内容:自主品牌、贴牌出口金额、商品等;
  填报时间:第一次填报为2006年10月20日前。以后每半年填报一次,具体时间为次年1月20日、7月20日前。
  (二)报送方式
  品牌联系企业在网上通过“出口品牌调查管理系统”直接填报“自主品牌出口情况表”。
  四、调查工作管理和分工
  (一)建立调查工作联络机制。省外经贸厅、各市外经贸局、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品牌联系企业逐级明确品牌调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二)工作分工。
  省外经贸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转;指导各市、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做好调查工作;建立品牌联系企业档案库;帮助品牌联系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外经贸局和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按照要求推荐品牌联系企业;负责督促企业报送调查表;审核企业报送的调查表;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品牌联系企业按照要求填报调查表;及时反映问题;接受省外经贸厅的实地调研或不定期问卷调查等。
  (三)奖励。对品牌调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将给予以适当奖励。
  五、本制度自2006年9月起正式施行。
  附表:
  表1、江苏省出口品牌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2、江苏省出口品牌联系企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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