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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5、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金融的领导同志负责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清收工作。

  (二)区分情况,创新手段,多策并举。

  1、鼓励各级政府用自有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

  2、对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中的政府直接借款、政府担保借款、政府投资组建的企业借款,可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打包,以 县(市)区为单位,出售给县级政府。

  3、政府可以将给农民的贴息资金以及对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以入股的方式投资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再以基准利率将这些资金发放给农民和当地企业。

  4、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尝试风险代理、招标、债权转让、拍卖等其它清收方法,打开清收工作的新局面。

  (三)通力合作,依法清收。

  1、公安部门要开辟侦办涉及农村信用社欠款案件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尽快甄别。对恶意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对可能转移资金资产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采用侦查手段,防止债务流失;对重特大犯罪案件要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对涉嫌犯罪可能外逃的嫌疑人要及时开展边控工作。

  2、人民法院要加强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工作,依法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及时诉讼保全,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坚决打击危害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妥善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侵犯农村信用社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防止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

  3、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清收工作中违反纪律的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典型案例。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辽纪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对组织不力、工作消极、影响和阻碍清收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拖欠或担保造成不良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归还;对逾期不还的,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限期清收,逾期不还的要追究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要严肃查处干扰和阻挠清收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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