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室内供暖设施分户控制改造的补充通知
(丹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分户供暖改造工作中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对室内供暖设施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的通知》(丹政办发 [2000]35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丹政办发 [2000]35号文件中第四条第二款“用暖户须交清当年供暖费和历年欠交的供暖费后,由供暖单位对用暖户室内供暖设施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否则,供暖单位停止向该用暖户供暖”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未进行分户供暖改造的房屋,用暖户在缴纳 1年单位陈欠采暖费和历年欠缴的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采暖费后,供暖单位即可进行分户供暖改造。其余陈欠采暖费,由供暖单位依法向用暖户所在单位收缴。
三、供暖单位不得向已经完成分户供暖改造的用暖户收缴单位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