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广东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含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广东省政府助学金”不再单独设立,整合到国家助学金内一并组织实施。
1、普通高校。资助而约为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两年,主要资助生活费开支,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1)市直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2)市城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市城区财政负担60%;
(3)陆丰市(含华侨区)、海丰县(含红海湾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
(4)陆河县的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四)国家助学贷款。继续完善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对应届毕业后自愿到我市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服务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代偿。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各类学校配套资金。各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
(六)继续实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后由学校优先推荐就业。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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