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立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又一重大决策,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国发[2007]13号文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既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更好地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广东省各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计划单列市普通高校,下同)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广东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