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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证按时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
  (二)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保障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三)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统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二、目标任务
  (一)时间要求。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启动实施登记、缴费;7月1日起享受待遇。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目标任务。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底前,全市居民医保覆盖率必须达到70%,即今年全市应参保指标任务为35万人,其中城区3.89万人、海丰13.45万人、陆丰14.6万人、陆河1.75万人、红海湾0.91万人、华侨管区0.4万人。
  三、机构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
  (一)在市、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分别增设相应的专职内设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具体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扩面征缴、监督指导和经办服务管理等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经办等工作分别归口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所需人员,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必须延伸到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各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医保经办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宣传扩面、登记、征缴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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