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大部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切实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5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政府职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可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调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补助及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等方式筹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县级统筹地区要将遗漏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务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
(二)对已经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各县(市) 区政府要想方设法筹措后续资金,防止因参保资金不足导致断保等问题的发生。困难企业参保资金中按规定属于企业及主管部门、政府应筹集的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视为医疗保险费拖欠行为,要纳入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检查范围。
(三)省财政将依据国有困难企业参保人数和各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将各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省对县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对各县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是解决困难企业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合理安排省对县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将尚未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