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夫妻双方都要求独自经营公司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经营主体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24、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程序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不能适用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应将其作为非诉案件来处理,比照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得调解,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25、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应另行指定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的,如在结婚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依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26、亲子关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可以通过鉴定查明事实,因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必须稳妥慎重,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为该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该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2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2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无需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该两种情形,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的除外。
29、离婚案件中子女受教育择校费是否应予支持。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在为子女选择学校、缴纳择校费时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由双方分担;没有约定,为子女择校只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单方意愿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且对方确无经济能力的,不宜判决其承担择校费。
30、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除外。诉讼中不需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可采取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但应明确分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偿还按揭贷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