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0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和安置时间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符合有关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二期以上士官。以上对象必须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
各接收单位要抓紧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底前安置完毕。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三、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仍采取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按规定落实所接收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待遇。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不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