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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应缴尽缴,足额入账;

  2.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使用;

  4.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各区、县(市)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区要形成工作报告,并认真填报相关报表(详见附件,各项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自查自纠报告和各项报表要经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7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市规划国土局。

  (二)检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由市检查组对各区、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各区、县(市)按照市检查组确定的处理意见,认真进行落实和整改,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地区作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排查本地区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落实查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办结期限;及时纠正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启动开发建设,对不能按时启动的,要统一上报,统一认定,统一处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要抓紧供地,其中2006年、2007年批准的用地,供地率要达到100%,2008年1月至10月批准的用地,供地率要达到80%,供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政府将停止对该地区2009年度农转用征用土地审批。

  (三)落实部门责任。监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土地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的排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部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汇总,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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